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向陈*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尚欠人民币10713元未履行;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冻结、提取陈**在柳州市**迁办公室尚有未领取的承包土地分配补偿金10713元;由于本案提取承包土地分配补偿金的期限超出本案件的执行期限;且申请人同意对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桂0203执438号执行案件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申请执行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2016)桂0203执4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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