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巴州胜**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长**巴州分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胜**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5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