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州胜**任公司与濮阳市长**巴州分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巴州胜**任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长**巴州分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胜**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5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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