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胜**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8.5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巴州胜**任公司与濮阳市长**巴州分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巴州钢**限公司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万**有限公司与董**、第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万**有限公司与何**、第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万**有限公司与夏*、第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勒恒**责任公司与新疆西**责任公司、新疆**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杰**任公司与新疆帝**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鲸会所与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库尔勒**责任公司、中国**州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新疆方**责任公司与新疆农**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复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