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5.31元,本院减半收取10742.66元,由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负担,尚余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2.6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湖南华**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