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郭**、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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