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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林进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之委托代理人毕**、李*,被告杜**之委托代理人曲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强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因向原告借款48035元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4年归还,逾期不还,被告愿承担法律责任。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偿还10000元,尚欠38035元至今未付分文。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杜**认可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借款38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44元,由被告杜**负担(因此款系原告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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