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罗新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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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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