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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切曼古力·买买提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委托代理人毕**、被告龙*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2015年12月31日归还2万元,剩余8万元在2016年8月1日还清,不按期还款,原告可随时向原告主张清偿全部欠款。承诺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债权,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龙*芝辩称,我借原告的钱原告也不是一次性打给我的,二十分了三次打给我的。我已经给原告还了4万元的利息,原告现在起诉我,我认为我只承担偿还6万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条,约定2015年12月31日偿还2万元,剩余8万元于2016年8月1日偿还。还约定若不按期还款原告可随时起诉至法院。后因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认定有借款条及原、被告当庭称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多少借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借款条,证实被告欠他10万元本金。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借原告10万是事实,但是借款之后给原告偿还过4万元利息,对此被告并未能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此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被告借原告借款10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郝*借款10万元。

本案受理费1150元、邮寄费25元,由被告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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