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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和静**安装公司、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勇诉与被告新兴公司、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栾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委托代理人骆**、被告新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靳**、被告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4年2月至12月,原告在新兴公司和静县**厂工地干活。于2014年12月30日与被告庞*结算,共计结欠工资33800元。2015年8月被告庞*向原告支付5000元。尚欠工资28800元至今不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8800元,并支付利息1728元。

原告向**提供下列证据以证实其诉讼请求:1、被告庞*所写欠条1份;2、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新**司辩称:一是原告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我方与其有劳动关系,应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二是欠条不是其出具,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兴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庞*辩称:欠条是其所写,但原告在为其做技术员期间为施工队多计算工程量,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原告承担责任。

被告庞x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实其主张:1、联合泵站模板计算量表汇总表1份、工程量计算书1份、姜xx联合泵站模板计算量表和证明各1份,以证实原告虚增工程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12月,原告陈**在新兴公司和静县**厂工地干活,是被告庞*的施工技术员。于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庞x结算,共计结欠工资33800元。2015年8月被告庞*向原告支付5000元。尚欠工资288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新兴公司与被告庞*之间是签订书面协议的挂靠关系,即被告庞*对外以被告新兴公司的名义招揽工程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和被**公司、庞*对拖欠原告陈**工资28800元的陈述和答辩一致,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公司以原告陈**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和法庭询问被告庞*,被告庞*和被**公司之间也自认是挂靠法律关系,即被告庞*对外以被**公司的名义招揽工程进行施工,获取利益,故被告庞*与原告陈**之间进行工资结算的行为,就是被**公司的行为,被**公司应对被告庞*的工资结算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同时被告庞*与原告陈**的工资结算行为,也确认了原告陈**与被告庞*、被**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无需再次向有关劳动部门就原告陈**与被**公司、被告庞*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故本院对被**公司要求驳回原告陈**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庞*认为原告陈**在担任技术员期间为施工队虚增计算工程量,造成其损失,要求原告陈**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庞*应另行起诉,本院不予合并审理。故本院对被告庞x的请求在本案中也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庞*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陈**付清拖欠的工资28800元,并支付利息1728元。被告和静县新**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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