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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献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辩护人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宁献飞酒后驾驶新M9G550号福特轿车载廖**、吕**由东向西行驶至和静县文化路“我家厨娘”餐馆路口时,因琐事与路口行人发生争执,行人报警。和静县公安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赴现场处置时,发现宁献飞系酒后驾车,遂报案至和静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该局遂派交警赴现场将被告人宁献飞带至和静县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宁献飞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献飞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毒物检验鉴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宁献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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