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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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