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新疆巴音**有限公司和静分公司与哈**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艾**r艾**与和静县三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与王*、师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克州海**有限公司、和静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和静**司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尼**与许*、赵*、张**、和静县**责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杨**、杨*、中国平**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巴州万**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献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