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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诉李**、新疆雅**有限公司、新疆顺**有限公司、吴**、严志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上诉人谢*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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