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上诉人谢*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