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为与被上诉人贺*、原审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同意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8元,减半收取3714元,由上诉人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