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为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