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自愿与被上诉人鲍**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5元,减半收取535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