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王**、徐**、新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闫**因与被申请人王**、徐**、新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闫克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克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闫克文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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