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高**、高镜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子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高**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高**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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