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诉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新疆中**司阿勒泰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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