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与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诉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中汇银**阿勒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新疆中**司阿勒泰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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