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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刘**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400元,由上诉人邱**负担,余款214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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