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阿**流域管理局诉被告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阿**流域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流域管理局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阿**流域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疆**流域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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