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拜**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601285.17元(其中:案款463177.91元,执行费8329.46元,案件受理费10元,2006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养老和失业保险12976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拜城县**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金**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拜城县**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且本案执行期限将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