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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宛其煤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一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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