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宛其煤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一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