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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