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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5)奎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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