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5)奎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李**与位其春、魏**、中华联**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奎屯准**责任公司诉被告丁**、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奎屯准**责任公司与丁**、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奎屯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吉梅与奎屯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张*、张*与中国人**限公司奎屯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吴**诉被告万**、被告袁*、被告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鲁**与被告彭*、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