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傅**与被申请人新疆福**有限公司、新疆福**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傅**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福**有限公司、新疆福**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向其借款时已做了抵押登记的位于博乐市托里路88号的59套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福宁**博乐分公司位于博乐市托里路88号的房产59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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