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巴**与被告中盐新疆维**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有限责任公司、谷**、赵**、娄**、柏**、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与被告中盐新疆维**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有限责任公司、谷**、赵**、娄**、柏**、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巴**负担。剩余款项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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