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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现上诉人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陈**已付),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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