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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因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纪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静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静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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