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80元(原告贾**已预交),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