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粮屯河股**制品分公司(下称屯河额*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新国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屯河额*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粮屯**限公司额敏番茄制品分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屯河额*分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屯河额*分公司承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屯河额*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