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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各与新疆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各与被告新疆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崔*各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各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718元(原告崔*各已预交),由原告崔*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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