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各与被告新疆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崔*各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各以“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投递费130元,合计718元(原告崔*各已预交),由原告崔*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