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艾**因与被申请人陈**及原审第三人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塔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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