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誓彦宾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訾彦宾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彦宾提供被告王**地址为:塔城市XX路XX小区X号楼X单XX号楼右手,但按照该地址多次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2015年5月6日依法向原告訾彦宾送达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的详细地址或提供被告王**下落不明的证明并交纳公告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訾彦宾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6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4元,邮寄费70元,合计554元,由原告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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