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第三人新疆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第三人新疆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68元(刘*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5.84元,由刘*负担,余款715.84元由本院退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