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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第三人新疆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第三人新疆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68元(刘*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5.84元,由刘*负担,余款715.84元由本院退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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