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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谈鼎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起诉被告谈鼎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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