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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智控未来**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司)、原审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茂鼎**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69.22元(华**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984.61元,由上诉人华**公司负担,余款3984.61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华**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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