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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和好,故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崔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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