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和好,故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崔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乌鲁木**化有限公司与新疆领翔建筑安装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阿**e巴*、吾*且木r吐尼牙孜与新疆一**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e巴*、吾*且木m吐尼牙孜与新疆一**责任公司、阿卜杜马力克_达吾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鑫**司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文书
畅通公司与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密建**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平安财**市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