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香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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