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朗**限公司与被告乌**术监督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朗**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朗**限公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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