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与被告新疆**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新疆广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3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46.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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