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新疆广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与被告新疆**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新疆广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3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46.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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