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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董**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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