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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友、被上诉人博乐市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阿**、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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