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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振强与乌鲁木**有限公司)、史**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怀**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有限公司)、史**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3月31日,怀振强以本案纠纷业已被重新审理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怀振强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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