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成**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司)诉被告新疆泽**限公司、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司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24.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60462.29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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