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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与被告重**筑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砖厂(以下简称:新南*砖厂)与被告重**筑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南*砖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南阳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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