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天**有限公司与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6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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