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6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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