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崔*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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