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巴州安**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卡地尔艾麦提诉被告轮台县昌顺共交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君**任公司诉轮台县华**责任公司、轮台县**责任公司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全诉被告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孟*全诉被告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贾**诉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宾诉巴州智**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轮台县鑫**责任公司诉邓**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阿**与阿**?如则、赵**、中国太平洋财**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李**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