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原告贾**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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