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额敏县**有限公司与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额敏**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额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额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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